作为自身免疫疾病的主流治疗方案之一,JAK抑制剂近年来受到全球各大药企青睐。随着该技术应用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随之而来。
因认为因塞特控股公司(下称因塞特公司)拥有的一件名为“詹纳斯激酶抑制剂(R)-3-(4-(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H-吡唑-1-基)-3-环戊基丙腈的盐”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80102903.3,下称涉案专利)存在优先权不成立等缺陷,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森制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第5801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此次争议双方均为全球知名药企,涉案专利涉及全球首个 JAK抑制剂药品“磷酸芦可替尼”(也称“捷恪卫”)。因此,上述审查决定作出后,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JAK抑制剂引发关注
JAK属于非受体型酪氨酸激酶家族,是多种细胞因子、干扰素等的重要信号传感器,主要参与细胞增殖、存活、进化的分子调节以及免疫细胞和造血细胞的分化。JAK激酶的作用通路与多种疾病有关,通过阻断该通路,可能阻断免疫调节的炎症反应,从而控制疾病。由于 JAK激酶家族在信号传导中的重要作用,其被认为是关键的药物靶点,而 JAK抑制剂作为小分子靶向药物,具有优异的功效和庞大的市场前景。
药品“磷酸芦可替尼”由因赛特公司与诺华公司联合开发,是全球首个成功上市的 JAK抑制剂,主要用于治疗骨髓纤维化、特应性皮炎和白癜风等疾病。该药于2011年在美国首次获得批准,目前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上市。2017年,该药获批进入我国市场,目前已被纳入全国医保乙类目录。此外,“磷酸芦可替尼”的适应症和适用人群一直在增加,市场前景可观,2024年全球销售额高达47亿美元。
目前,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只有原研产品。在仿制药方面,多家国内制药企业提交了仿制申请,成都苑东生物拿到首仿资格。与此同时,多家国内制药企业向与“磷酸芦可替尼”有关的系列专利(基础化合物、盐、晶体等)发起挑战,其中包括该案请求人。
涉案专利涉及化合物芦可替尼的三种盐、其制备方法和制药用途,系药品“磷酸芦可替尼”的核心专利之一。
业内资深专家刘桂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寻找和筛选新药的盐型化合物是药物研发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合适的盐型化合物与发挥药物最佳功效、药物质量控制和药物生产工艺密切相关。因此,盐型专利保护是药物专利布局和保护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药物盐型化合物通常就是药物的活性成分,像涉案专利这种盐型化合物专利,通常对该种药物的仿制药形成实质性专利壁垒和障碍。
专利遭遇无效挑战
2024年2月8日,华森制药就涉案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4年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该案主审员侯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包括涉案专利的优先权不成立、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具有创造性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核心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文本中没有记载三种盐具备药物活性的技术效果,而在涉案专利提交的申请文本中增加了该技术效果的测试方法和具体结果。在判断优先权时,这种情况通常会因为缺乏“技术效果相同”的依据而被认为难以享有优先权。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优先权文本和涉案专利申请文本中都引用了一篇专利文献,即证据2(该证据同时也是专利权人的在先发明),但证据2的公开时间要晚于优先权文件的提交时间,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06版)中有关引证文件的规定。
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请求人认为,由于证据2的公开时间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06版)关于引证文件的规定,因此其中记载的技术效果不能视为优先权文件和涉案专利说明书的一部分,同时优先权文件没有记载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优先权不成立,不能享有优先权日。在此基础上,由于证据2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能够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即使没有引证文件,按照优先权判断原则,涉案专利也享有优先权,更何况引证文件记载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在优先权成立的情况下,证据2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合议组确认了根据引证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正确理解优先权文件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认定涉案专利应当享有优先权。进而,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引证文件公开时间的问题,从《专利审查指南》定位和作用、修改的初衷和意义、涉案专利的技术发展脉络、以及专利权人是否不当得利、对审查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确认了该案中应当适用《专利审查指南》(2023版)修改后的规定。”侯曜表示。
综上,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5801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平等保护创新成果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包括了“优先权不成立”的请求理由,一旦优先权不成立,专利权人自己的在先申请往往就成为请求人“首选”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因此,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判断越来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进而,在审查实践中,如何理解优先权判断中“相同主题的发明”也成为难点。在化学医药领域,由于对实验数据依赖程度较高,在面临技术效果的判断时情况尤其复杂。
“该案审查决定充分尊重科学和发明事实依据,站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尊崇专利法立法宗旨,在涉案专利引证文件的基础上,认定涉案专利优先权文件与本发明技术方案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从而确立了涉案专利优先权成立,该认定对此次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刘桂明表示,新药研发风险高、周期长、投入大,依赖专利为其研发和营销保驾护航。该审查决定的作出,无疑增强了新药研发企业对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信心。
【典型意义】
该案对化学医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审查具有示范作用。一是优先权的认定。本案从优先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出发,结合化学医药领域的特点,着重探讨“相同主题的发明”的判断中,如何考察优先权文件和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二是优先权文件中引证的外国专利文献中记载的技术效果的作用。该案综合考量《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及其修改背景与目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以及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认定引证文献的内容是优先权文件的一部分。三是化合物充分公开的判断。该案充分考虑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证据,结合“化合物成盐”发明的特点,从化合物的确认、制备和用途效果三个维度综合分析,得出正面结论。(本报记者 赵瑞科)
(编辑:刘珊)